|
|
|
1.五级秘书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 (1)经五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 (2)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; 2.四级秘书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 (1)取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四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 (2)取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; (3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; (4)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、以四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(含中文、新闻、管理、历史、社会、档案、经济等专业,下同)毕业证书。 3.三级秘书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 (1)取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三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 (2)取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; (3)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,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 4.二级秘书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 (1)取得三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二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 (2)取得三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 (3)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,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 | |
|
|